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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放鱼种的适宜密度

发布: 2013-09-29 |  作者: 张谢钢 李为学 |   来源: 河北科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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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季放鱼种关键是放养密度适宜,过密、过稀均不宜。而密度是否合理,主要应依据以下几点加以综合考虑。

  一、依据以往经验。如果在类似大小的池塘(或网箱、流水等)中养殖类似鱼类的饲料系数较低,生长良好,较少浮头,单产较高,效益较好,则说明其放养密度是比较适宜的。反之,则说明放养过密,应适当降低放养密度。若收获时成鱼规格过大,单产不高,则表明放养过稀,应适当提高放养密度。

  二、依据养殖条件。如果水源和排灌设施等条件较好,则放养密度可适当增加,反之,就应降低。如25亩的水面,1.5~3米深的池塘,放养密度可大于20亩、1.0~1.5米水深的池塘。不同种类的鱼,养规格较大的鱼(如草、鲢、鳙)的放养尾数应比规格较小的鱼(如鲮、鲫等)少,而放养重量应较大;同一种类的鱼,规格较大的比规格较小的鱼种放养尾数也应较少,而放养重量也应较大。

  三、依据养殖模式。多种鱼类的混养池塘,其放养密度可大于单养一种鱼类或混养种类少的池塘。精养池塘的放养密度可高于粗养池塘,比如在3亩左右的池塘中主养二龄鲫鱼,其放养密度宜在150公斤/亩以上。若延长上市的周期,则放养密度宜偏小。

  四、依据饲养技术。如果配合饲料合适充足,养鱼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养鱼设备条件较好(备有抽水机和增氧机等),管理又精细独到,则放养密度可大些。从理论上讲,只要低于最大鱼载力(即鱼停止生长时池塘或网箱中的鱼总量)的放养密度都可以。目前在池塘混养中,春季的放养密度从30公斤/亩到300公斤/亩都普遍存在。

  摘自:2008.3.29.6版《河北科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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