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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新政一出,引发全国热议!

发布: 2015-04-25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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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的函。此修订稿与2004年11月颁布现行的农业部令第45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有不少的变化。比如:修订稿中规定,所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均由农业部审批核发,不再进行下放省级试点(2013年农业部曾部署广东、北京、辽宁筹备试点);新增比对试验和在线抽样制度;强化了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简称“中监所”)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其技术审查地位和生物制品复核检验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审批时间延长。

由于明确增加了中监所的技术审查环节,如生物制品类在中监所的时间就由原来的120天提高到180天工作日,在农业部的时间也至少多了5个工作日。非生物制品类的,省所的复核检验时间是90个工作日,中监所的技术审查时间是60个工作日,比对试验时间要多长还未公布……

新政一出,全国热议。政府主管部门如何胜任大量的在线抽样和现场核查工作?虽然新政有利于改善制假售假、同质化竞争等现状,但审批时间也相应加长,审批手续、流程等更为复杂,这会对企业产生何种影响?

请大家各抒己见,谈谈自己的看法。

Nando:新政之新应在于简

自新一届政府组成至今,国家领导人一直释放着改革的信号。改革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简政放权,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于是,这几年里,大量的公章被封存。所以,未来的政府部门应该是越来越精简,效率越来越高的。

不可思议的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修订稿)》反其道而行之,加强了权力的集中,延长了审批时间。征求意见稿规定,所有兽药批准文号都要交由农业部审批,这无疑会大大降低审批的效率。新药从研发到批准上市的周期变长了,企业承担的成本和风险也就增加了。兽药确实关乎食品安全,慎重行事无可厚非,但是如此做法是否真的符合兽药行业发展的规律呢?先不说这个,农业部的这一做法也和本届中央政府给社会的印象截然相反。

所以,新政之新不在其他,首在于简。市场会做出选择,市场最终会淘汰大量同质化的竞争,也会淘汰那些劣质的假药,相关行政部门要做的只是在做好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下放自己的权力,为那些优质的兽药生产企业提供保障。

兰清:行政改革如何才能奏效

近来国家针对兽药行业的监管文件频频出台,对制假售假、恶意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决心可见一斑,国家政策的不断完善固然在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消除制假售假方面功不可没,但是否起到预期的效果,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此次修订稿的某些规定如新增比对试验和在线抽样制度,从主观角度讲,这两项制度确实能够减少产品的同质化竞争,有利于保护企业的专利和知识产权,但是从政策实施的可行性上来说,难免造成监管过程的拖沓冗繁。面对流程繁杂及时间拖沓的在线抽样、复核检验、比对试验、技术审查、审批等规定,企业该何去何从?企业的盈利跟效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此反复的折腾哪个企业能吃得消?

政府的宏观调控是社会某个特定阶段特定情况的必要措施,这当然无可厚非,只是该如何运用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权利,在放权与集权中找到折中点,才是一个明智的政府应该思考的问题。或许行政制度的实施辅之以有力的经济制裁和严厉的法律保障——让制假售假与企业直接的经历利益挂钩,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做惩戒,才能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蘅芜君:从源头入手的思路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兽药市场乱象有着多种并发原因,但是行政审批手续的冗余一直是其中的一个症结。新政的颁发由地方“集权”到中央,极大的压缩了制假售假、同质化竞争的空间。从总体思路上看,这也有利于兽药市场的整顿,但是这样的政策的有效实施则需要有两点作保障。第一点,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做制约,避免因为“集权”造成一家独断的现象产生,从而给滋生腐败形成空间;第二点,要确保人力、物力充足,避免因为“硬件”不够完善造成的工作拖沓、冗余甚至断层,从而与初衷相违背。如果没有这两项基础保障,那么兽药市场的发展可能还会有形成更多新的问题和漏洞,反而与变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至于在网络上广泛讨论的工作日延长是否会阻滞行业发展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有效保障的基础上,效率决定一切,效率的提升会给行业发展提供更多的保障。从二维码追溯到检测环节改革,这一系列的举措都说明国家对于治理兽药市场乱象的决心所在,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正如同给芜杂的兽药市场形成了一个可控的“收口”之处,更有利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坚定实施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严管还得管得严——virtoria

这两年,关于兽药行业的监管日趋严格,这与国家这两年的改革有关,更重要的是与行业自身问题有很大的关系。兽药行业同食品安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对于兽药行业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兽药行业也同时是我国的重要行业之一,随着我国肉产品消费量的提升,对于兽药的需求也在逐年提升,以目前现状,一来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二来,诸多的弊端在暴露的同时也掀起更大的问题。

国家发布条令严管是对行业的关注、是对民生的关注,这些都是对的,没有问题。但是我们更关心的是这些条令的实施和后续的监管。有令必达与欲盖弥彰是两种处事方法,难保不出现管理不严的情况。对于行业来说,这是一种破坏行业的行为,有些违法的、不及长远发展的企业不顾行业道德,从中获利,就像一颗老鼠屎。对于人们来说,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原因就不需解释了。

所以,无论出台多么严格的法令、条规,没有管得严,一切都是空谈。(赛尔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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