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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实施兽药经营告知制度

发布: 2015-07-08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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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日报讯(记者 徐冬晓)记者从市畜牧兽医局获悉,为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自7月起,我市实行兽药经营告知制度。

  按告知制度规定,兽药经营者应将所经营兽药产品的情况以及相关证照、批准文号批件、标签说明书样张、兽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证明性材料,告知所在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该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兽药产品,发给《兽药告知名录通知书》,并通过网站发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示告知结果。对不符合规定的兽药,主管部门将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要求不得经营。

  据介绍,我市兽药经营企业数量多、分布散,通过建立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可变被动单向的监督检查为双向互动的监督服务。另外,兽药经营者违反规定,未执行经营告知制度的,或提供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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