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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螃蟹等水产品是否用药,将有记录可查

发布: 2015-07-29 |  作者: 佚名 |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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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辽宁省渔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按照《条例(草案)》,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记录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情况,并向采购方提供记录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销售后的两年。对于违反规定,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如实记录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情况的,拟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TAG: 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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